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 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 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 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 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 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 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 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 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 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 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 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吸烟.随地吐痰 吐口香糖。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 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随意涂写 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 卖艺、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 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