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 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 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 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 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 摆设摊点。乱停车辆 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 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 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吸烟 随地吐痰 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卖艺、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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