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 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 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 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 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 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 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 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 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 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 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 卖艺、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 玻璃贴 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