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 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 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 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 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 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 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 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 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 拾荒、卖艺。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 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