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 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 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 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 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 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 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 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 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 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 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 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吸烟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随意涂写,刻画 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拾荒 卖艺 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