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 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 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 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 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 乱停车辆 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 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 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 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 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卖艺,躺卧 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 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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