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 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 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 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 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 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 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 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 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 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 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 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 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卖艺,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 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