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 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 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 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 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 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随意涂写.刻画 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 卖艺 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 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