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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 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 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 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 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 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 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 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 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卖艺 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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