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 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 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 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 部分路段运营 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 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卖艺 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五 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