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四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临时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客流疏散措施.第四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件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 媒体等单位 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第四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告知相关单位,公众,组织疏散乘客,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第四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指挥、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滞留。第四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运行,处理事故的顺序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