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 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 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 控制中心 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一 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 顶进、灌浆.锚杆施工、三 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三 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四 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 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五。焚烧秸秆。废弃物 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品.七 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 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第二十七条,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管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 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