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乘车规则和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轨道交通安全 有序、规范运营 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 二。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查。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引导标识,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五,落实卫生管理措施 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六.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护乘客隐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列车运行计划 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列车运行计划排班发车 并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候车信息,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报站名。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 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 乘车,拒不服从管理的 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对乘客遗失的物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公告招领。公告发布满一个月且保管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或者易于腐坏,难以保管的物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及时处置 并公示处置信息.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组织听证、按照省有关规定 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第三十五条,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票证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票乘车,二,越站乘车,三、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四.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归集,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发生故障或者发现存在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隐患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排除障碍,恢复安全运营。无法及时恢复安全运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乘客有权持有效乘车票证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六 向轨道线路 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七,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车辆.阻断运营,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三,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 栏杆 闸机,车辆等,四.强行上下车,五,在自动扶梯 出入交通闸口打闹嬉戏。六,无健康成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七.携带畜禽,宠物等动物进站 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八.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枪支弹药和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进站、乘车.九、携带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规定的有碍运营服务管理的物品进站。乘车.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安全的行为、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二 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 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四 乞讨。拾荒、卖艺,躺卧,踩踏坐席。五、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 或者携带严重异味 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六。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第四十二条.在轨道交通设施内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活动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