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 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 建设 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 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 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 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 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 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 多方式筹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供水,排水,供热 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