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 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 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 保护轨道交通设施 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 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