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 建设 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 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 车辆 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 建设 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 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