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 规范轨道交通管理 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 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 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 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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