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 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 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 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 市政园林 环境保护,物价 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 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供水、排水 供热 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