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 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 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 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 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 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供水 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