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 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 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 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 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供电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