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和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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