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 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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