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和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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