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 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 对房屋所有权 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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