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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