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 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转让 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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