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屋他项权登记、第三十九条。设定 转让,变更 终止房屋的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的设定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申请房屋他项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合同 五。抵押担保的主合同。第四十一条。申请房屋他项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房屋他项权证书、五。证明房屋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第四十二条。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 六 抵押合同.七。抵押担保的主合同、第四十三条。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 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申请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第四十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他项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对房屋他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