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二十九条.已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转让房屋所有权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十条,已登记的房屋.因继承、接受遗赠等原因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合同或者法律文书.其他文件、五。登记规范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公证文书 申请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证明文书 第三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