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辅助性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区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不符合无偿法律援助条件但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立市,区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由司法,公安、劳动等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由市、区政府或者市、区政府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召集,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正独立,讲求效率。对受援人体恤关怀。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九条、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