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第四十四条、市,区政府可以开展辅助性法律援助活动.第四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经济状况高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但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水平、二、申请事项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辅助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三,争议标的不低于人民币三万元,第四十六条.对于下列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市 区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一、申请事项为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四.请求发给抚恤金的。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六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权益的,第四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将符合辅助性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告五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律师提出代理该案件.并经申请人同意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辅助性法律援助协议,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期满后。没有律师提出代理该案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辅助性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有胜诉可能和执行可能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没有胜诉可能和执行可能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辅助性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后.受援人应当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辅助性法律援助协议并缴纳受理费六百元 第四十九条、受援人通过辅助性法律援助获得收益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八。调解,和解结案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五、前款规定缴纳款项应当在辅助性法律援助协议中予以明确 并纳入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专户 第五十条。辅助性法律援助的启动资金由财政拨付、开展辅助性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 专项用于支付辅助性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及其他必要开支 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一条,辅助性法律援助除适用本章规定外 还适用本条例除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