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执业律师或者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及标准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五十八条.法律 法规对法律援助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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