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 多种形式安排劳动就业。并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 合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加大在生产 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给予税收优惠 残疾人福利企业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 兴建福利设施 开展文体活动、提高残疾职工的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落实相关政策 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 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提倡其他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合适的生产项目,政府采购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 应当录用、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 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给予税收优惠 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有助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 发展改革,农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在职工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 培训进修,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心理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