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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预防与康复、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针对遗传 疾病,药物 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有关部门 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第十二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婚前,孕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等工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 实行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民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人员自愿参加婚前卫生指导 咨询和医学检查.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的主要信息和数据.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全程 系统的康复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残疾人康复补贴政策、推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符合社会需求的康复医疗机构 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 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逐步改善康复医学人员的工作条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办医的有关规定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医疗机构.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 提升康复服务能力,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辖区内各类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整合各方资源开展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养护服务 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及运行管理费用 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 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 普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教班 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根据需要、设置康复场所 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八条,科技,经济信息化.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构建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供应.评估 适配.训练服务体系。完善辅助器具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系统性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有计划地开设康复医疗和辅助器具适配课程或者专业 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康复医学人才的培养,将康复医学。辅助器具适配技术纳入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内容。使其具备基本的康复医疗技术、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 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宣传服务,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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