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无障碍环境。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工作、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 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不予备案.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维护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承担,第五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设置无障碍设施,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五十二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语音和文字提示并逐步采用手语 盲文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信息交流服务。第五十三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五十四条。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库 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在便于残疾人停车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第五十五条.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