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无障碍环境、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工作,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 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不予备案。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 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维护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承担、第五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设置无障碍设施,给予适当的补贴、第五十二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语音和文字提示并逐步采用手语 盲文等方式 为残疾人提供信息交流服务.第五十三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五十四条,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库,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 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在便于残疾人停车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五十五条.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 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