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无障碍环境.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工作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 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 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不予备案,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 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维护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承担.第五十一条,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设置无障碍设施,给予适当的补贴,第五十二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语音和文字提示并逐步采用手语、盲文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信息交流服务,第五十三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五十四条.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库 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便于残疾人停车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第五十五条,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