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育,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资助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普通教育机构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能力,普通教育机构应当为所接收的残疾人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有关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儿童.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 保健服务.促进残疾儿童.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第二十五条 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就读,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区.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教育资源以及残疾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举办专门的特殊教育学前班或者设置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读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部门应当举办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班级 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增加残疾学生的入学机会。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普通高级中学 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对具备学习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达到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招收残疾学生。并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普通高级中学 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案 开发残疾学生的潜能、提供相应服务.帮助残疾学生完成学业,适应社会,第二十八条,教育部门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残疾人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与课程 为残疾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鼓励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 远程教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残疾人 依照本市有关规定 享受相应的学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制度、使特殊教育教师掌握开展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教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二十五年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