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 自信,自立、自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发展改革,民政 财政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广影视、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 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六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