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 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第四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设立 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第五十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 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 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 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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