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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第四十六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第五十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 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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