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上海市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DG/TJ 08-2002-2020
  • 上海市餐饮服务单位公筷公勺服务规范 DB31/T 1239-2020
  •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系统施工验收标准 DG/TJ 08-2306-2019
  • 上海市木结构加固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G/TJ 08-2332-2020
  •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 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7年
  • 上海市纸面石膏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DB31/ 736-2020
  • 上海市防汛墙工程设计标准 DG/TJ 08-2305-2019
  • 上海市在用燃油、燃气锅炉节能运行评价指标 DB31/T 1228-2020
  • 上海市工业锅炉运行检测与控制装置的配置 DB31/T 72-2020
第四章,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第四十六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 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三 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 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 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第五十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