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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第四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四 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 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第五十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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