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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第四十六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 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 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第四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 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 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第五十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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