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上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DB31/ 696-2020
  • 上海市船舶修正总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DB31/ 731-2020
  • 上海市铸钢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DB31/ 638-2020
  • 上海市建筑消能减震及隔震技术标准 DG/TJ 08-2326-2020
  • 上海市城市森林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程 DB31/T 1234-2020
  •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12年
  •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系统施工验收标准 DG/TJ 08-2306-2019
  • 上海市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DG/TJ 08-2018-2020
  • 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标准 DG/TJ 08-2338-2020
  • 上海市公交场站规划用地及建设标准 DG/TJ 08-2057-2020
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十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一 买卖。二,交换.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