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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五条 对本市房地产总登记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凭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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