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预告登记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三 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四。设立,转让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可以持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五十三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第五十四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四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 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第五十五条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六。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 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第五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 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 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第六十条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二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