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 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 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 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 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 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 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 30、年 女、性满,25 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 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 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 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