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 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 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 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 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 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 年,的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 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 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 1 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 5、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 1、年以上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 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