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 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 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 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 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 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 缴费年限每少,1 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 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