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 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 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 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 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 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 1、年 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 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从业人员 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