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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 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 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 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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