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 事业单位,中介机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 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 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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