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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 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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