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 资总额的、5,7、缴纳 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2.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 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 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 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 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