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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25 35 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 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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