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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 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截留。挤占 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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