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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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