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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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