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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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