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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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