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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指标及重点工程布局应当与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分区,安排土地整治任务 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县,市 区 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划定土地整治项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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