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 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二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 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 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 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 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 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