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 DB14/T 2248-2020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2018年
  • 山西省居家养老陪同就医服务规范 DB14/T 2152-2020
  • 山西省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指南 公共安全领域 DB14/T 2164-2020
  • 临汾市旅游景区医疗救助应急处置要求 DB1410/T 112-2020
  • 山西省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操作规程 DB14/T 2134-2020
  • 山西省杂物电梯维护保养操作安全规范 DB14/T 2133-2020
  • 山西省物流园区仓卖运营规范 DB14/T 2130-2020
  • 山西省售电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5-2020
  • 阳泉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 要求 DB1403/T 3-2020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 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 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 农业基础设施 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 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 应当制定管护措施 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 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