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二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 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 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 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 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