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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 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三 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 资金与进度安排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 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 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 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 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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