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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 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 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 林木等 应当制定管护措施 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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