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 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 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 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