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 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 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 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