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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 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二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 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 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 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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