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 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 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 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