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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活动,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 水利 农业 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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