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第三十条,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 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第三十一条 使用设区的市 县 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第三十二条。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