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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第三十条.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第三十一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第三十二条 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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