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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第三十条 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第三十一条.使用设区的市.县 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第三十二条。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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