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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第三十条.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 第三十一条 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 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第三十二条,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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