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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第三十条,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第三十一条 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第三十二条 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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