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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管理与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原则。保证政府土地整治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府土地整治资金包括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整治资金和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涉及土地整治的资金。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同级政府土地整治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和批复。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管理和使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第二十八条.使用自筹资金参与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所需费用从土地整治相关经费中列支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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