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 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 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 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汽车客票,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以及证件,标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 逐步推广和使用电子化道路运输票据。证件、标识,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收取费用 应当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 不给付合法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可以拒付费用.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限期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