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货运 第二十九条,鼓励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站,场、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三十条,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 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可以采用道路货物运单的形式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第三十二条.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不得超标准装载 配载货物,第三十三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运,限运 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除驾驶人员外 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出厂检验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