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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 二 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五十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档案。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四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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