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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第九条,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人员等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 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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