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二 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 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 河湖水面。海岸带 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 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