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 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 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 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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