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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 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 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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