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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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