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 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 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 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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