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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