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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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