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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 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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