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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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