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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 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 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 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验线确认书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 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五十六条.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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