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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价格协调与业务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制度 组织测定本地区重要商品和业务项目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和业务的价格,成本进行调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信息业务。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和 邻地区间商品和业务价格的协调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价格纠纷,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餐饮 娱乐.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进行价格等级认证.第二十五条、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 可以从事价格鉴证工作、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保证鉴证结果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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