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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价格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拒绝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价格检查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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