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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业务价格行为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的价格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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