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业资格.第十六条、南宁市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对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免于执业资格考试 直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具有南宁市正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 应具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应具有医药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证书 或具有护士 药剂士.技士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中医或草医。应取得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中,草医临床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申请在乡村诊所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凡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免试应聘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一。不具备第十七条之规定资格者.二、因病退休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三。国家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第十九条.经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申请开办或受聘于社会医疗机构时,必须出示下列有关证件,一。本人身份证 二.医药院校毕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三、健康检查表 四.原所在单位的证明或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证明,五.离退休证明.退职证明或待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