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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 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 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办理登记手续、重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第五十四条,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人员来我市开设的社会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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