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由经过核准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亲自应诊,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上岗时 必须穿工作服,佩带有本人姓名.职称的标脾、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医证照的正本。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督促卫生技术人员格守医德,救死扶伤.并对患者承担诊治责任.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院,门诊部未经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性病诊治、诊所不允许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性病诊治,严禁社会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进行产前胎儿性别鉴别.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向外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第二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其他亲属,或监护人,下同 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或其他亲属签字时 负责治疗的医师应当提出医疗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实施首诊负责制.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得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核准使用的各类药品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严禁使用假药 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生产,经销或者变相经销药品 自配的制剂须经自治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其他医疗纠纷时,必须及时如实地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做好现场实物,资料的封存,保留及协助调查处理工作,第三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发布、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单据以及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存根须永久保存,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他行医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病历 门诊登记簿,处方笺、报告书,证明书等业务凭证,不得将其出卖,也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 处方,检查报告单.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收费单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 职业病.医疗美容的诊治和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对出具的诊断疾病证明或者其他专业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灭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积极预防医源性感染和疾病的传播,第三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调遣。第三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接受当地卫生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第三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市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第三十八条、市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人员在行使监督。管理执法权时,必须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