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 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处以三干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者或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财物。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歇业后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县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擅自增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张贴 刊登,播放医疗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诊治效果或不真实,不科学 不健康和开展诊治性病 计划生育手术等内容的,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市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由市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 超过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交纳管理费的,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交管理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第四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 则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有阻碍监督执法人员对社会医疗机构依法执行公务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执法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掏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医疗机构由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而造成经济损失。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由原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