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开办.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和医德规范.文明行医、确保医疗质量。第四条,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南宁市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负责市区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市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对本县辖区内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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