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五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 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 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 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第十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有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懂得业务、会管理 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