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批和执业登记 第五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 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第十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四 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 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六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五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