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五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 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第十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 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 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 会管理。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 迁建 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五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