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五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 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 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第十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 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 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 会管理、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六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 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