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五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 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 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第十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四 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 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在乡村设置的诊所 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 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 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 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 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五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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