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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五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 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四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第十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 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在乡村设置的诊所 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 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五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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