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五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 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 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 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 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 床位 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 迁建 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五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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