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五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 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可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第十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懂得业务 会管理 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六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 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 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五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