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五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前向市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本条例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第六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平面图.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向市或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根据市或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设置医疗机构的准备工作完毕后 可向市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第十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提交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复印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懂得业务.会管理、在乡村设置的诊所。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医士或中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七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申办的各种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办合同和组织章程。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使用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 床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向市,所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歇业者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五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社会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发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