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应管理、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3 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4,本市他处无住房,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一,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三 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第三十一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二 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四.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五,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 含承租公有住房.六。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第三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 需提交的其他证明。第三十三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四,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五,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被拆迁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区房保办根据市房保办的供应分配计划及房源情况.及时组织申购家庭选房 安排申购家庭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第三十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将原住房交市房保办收购 收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已获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因自身原因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申购家庭在选房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 半年之内未缴款的视作自愿放弃.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购.第三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由市房保办根据登记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顺序等确定。也可采用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 军烈属.残疾人可以优先购买.第三十八条,购房家庭需持,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 通知书.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通知书和有关、购房契约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 面积 对象等。报市、区房保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 或由市房保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应办理有关销售手续、并协助购房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房产 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第四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第四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 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上市出售办法,含集体土地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应以,政府主导,社区牵头、综合治理,政策扶持、为原则。其物业服务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牵头 实行居民自我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的指导,为入住家庭提供就业,医疗.就学等社会保障,第四十五条.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房屋交付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由市房保办按原供应价回购外,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