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对私房落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制订,第五十七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所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第五十八条 尚未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应费用免收的优惠政策,本细则实行前已经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22日公布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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